本報北京12月2日訊 記者周芬棉 證監會今日制定併發布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》,這成為本次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首個重要配套措施。該規定明確,持股滿36個月的老股東,可以在公開發行新股時按照平等協商原則向公眾出售手中老股,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數量。
  規定明確,為促進新股合理定價,發行人需依據募股項目資金需要量合理確定新股發行數量,併在發行方案中明確新股發行與老股轉讓數量的調整機制。老股轉讓作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一部分,發行、承銷等應遵守《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》的規定。對於公司股東通過老股轉讓取得的資金,雖無鎖定要求,但發行人應當向投資者明確提示。
  為防範可能出現的風險,規定對老股轉讓提出了相應的監管要求,明確老股持有期需在36個月以上,且不得存在限制轉讓的情形。即老股轉讓後公司實際控制權不得發生變更、股權結構不得發生重大變化,保持公司穩定經營。同時,為便於投資者充分評估老股轉讓對公司產生的具體影響,規定提出了詳細信息披露要求。
  (原標題:老股東持股36個月可出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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